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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巩固含有麻醉药品口服液药品专项整治成果,加强含有麻醉药品口服液管理,促进处方药管理工作,屯昌局对药店实行含有麻醉药品口服液药品月报制度,作出规定: 一、含有麻醉药品的口服液药品、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和含兴奋剂的复方药品,必须严格实行凭处方销售。 二、加强含有麻醉药品口服液经营监控,各药品零售企业每月5日前,根据上月的购销情况,填写《含有麻醉药品口服液药品购销情况月报表》上报屯昌药监局。 三、凡末按规定及时上报《含有麻醉药品口服液药品购销情况月报表》者,将列入重点监督对象,重点督查。发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其他违规经营行为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《特别规定》从严处罚。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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