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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发布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扣分累积制实施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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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-07-17 12:49:07

海南省发布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

违法广告扣分累积制实施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 为加强我省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,促进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诚信建设,规范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秩序,保障人民使用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安全有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、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、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发布的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。

第三条      扣分累积制是指在我省发布的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进行扣分,并给予相应处理的制度。

第四条  扣分累积方式:

(一)以每季度为1轮扣分周期;

(二)一季度满后,开始新1轮扣分周期;

(三)一年满后,将四个季度分值累加为年扣分值;

(四)同一行为违反多项规定的,各项分别予以扣分。

第五条  扣分通则:

按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轻重和影响程度(刊播版面大小、播放次数和播放累计时间)两方面进行扣分,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,两项相加为每天的扣分值。

第六条  对违反本办法的广告给予相应处理。办法如下:

(一)每季度对药品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扣分情况进行统计,对前10名(广告涉及的)品种视为严重违法广告品种,将在我省(媒体和我局网站)进行公开曝光,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;

(二)年终将对扣分情况进行统计,对年度扣分值最高的前10名严重违法广告品种,在我省进行公开曝光;

(三)前10名违法广告中如为我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时,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;如为外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时,提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。

第七条  本办法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;

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和各直属局负责执行。

第八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来源: 屯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记者: 魏宗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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